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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清契約內容 免除連帶清償責任

專欄:消保常識         放大字型圖示 放小字型圖示 列印圖示

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日前接獲民眾申訴,其夫生前擁有某銀行多張信用卡,去年因病猝死後,銀行以其為附卡持卡人,要求依簽訂之信用卡定型化契約,對正卡人全部債務共三十二萬餘元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案經消保處協助,終獲銀行同意,免除其連帶清償責任,僅需負擔自己所使用之債務。
銀行局曾責成銀行公會函請各信用卡發卡機構,自九十八年七月十日信用卡定型化契約修正後,新申請及原有附卡之持卡人,對修正後之新增債務部分,無需負連帶清償責任。惟依據前行政院消保委員會決議,「屬經濟弱勢族群」之特定附卡持卡人,含失業、無薪假、重大傷病、單親或特殊際遇家庭及正卡持卡人之扶養親屬,發卡機構僅要求附卡持卡人負擔本身使用信用卡之債務,對正卡持卡人九十八年七月十日前之債務,無需負連帶清償之責。
消保處有鑑於上述決議,已實施三年餘,卻仍未能落實保護弱勢族群,因此,民眾如遭遇前述情形,可透過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請求協助。
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,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,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行政院消保會網站(www.cpc.ey.gov.tw)進行線上申訴,以保障自身權益。
(資料來源: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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